关于未能养育之婴儿的论述,在讨论与出生本身相关的事宜时尚属缺失,因此适宜指出:这一方法一方面与寿命长短之探究相关联,因为两种情形下的问题属于同一类别;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区别,因为在探究的实际意义上存在某种差异。因为寿命长短的问题所考察的是那些总体上在可感知的时间长度内存续的人,即不少于太阳运行一周,这样的时段恰当地理解为一年的长度;但潜在地,比这更短的周期——月、日和时——也属于可感知的时间长度。而关于未能养育之婴儿的探究所涉及的则是那些根本达不到如此界定的"时间"的人,他们由于灾祸影响过于强烈,在不足"时间"的时长内夭折。因此前一个问题的考察更为复杂;而这个问题较为简单。 因为情况仅在于:如果两颗发光体之一位于角宫,且一颗凶星与之合相或相冲,既在度数上相符又在距离上相等,同时没有任何吉星形成相位,并且如果发光体的主星被发现位于凶星所在的位置,那么出生的婴儿将不能被养育,而会立即走到终点。但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时没有距离的相等,而是凶星的射线紧随发光体所在的位置之后,且有两颗凶星,如果它们通过紧随或相冲来折磨一颗或两颗发光体,或者一颗折磨一颗发光体而另一颗转而折磨另一颗,又或者一颗以相冲、另一颗以紧随来折磨发光体,同样会出生无法存活的婴儿;因为多重折磨由于凶星紧随其后所形成的射线间距,驱散了所有有利于寿命的因素。火星尤其通过紧随太阳而折磨它,土星则折磨月亮;但相反地,在相冲或处于上位时,土星折磨太阳而火星折磨月亮,尤其是当它们作为主星占据发光体或命宫的位置时。但如果碰巧出现双重相冲,即当发光体位于角宫而凶星形成等腰配置时,则婴儿出生时即为死胎或半死。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光体碰巧正从与一颗吉星的合相中出相位,或与吉星形成其他相位,但仍然在自身前方的部分投射射线,那么出生的婴儿将存活数月或数日,甚至数小时,其数目等于推运主星与凶星最近射线之间的度数,并依据折磨的严重程度与支配该原因的行星的力量而定。但如果凶星的射线落在发光体前方,而吉星的射线落在它们后方,则被遗弃的婴儿将被人拾回收养而存活。 同样地,如果凶星战胜了对该出生形成相位的吉星,他们虽能存活,却将遭受折磨与屈辱;但如果吉星获胜,他们虽能存活,却成为他人父母名下的养子;而如果一颗吉星正在升起或与月亮形成入相位,同时一颗凶星正在落下,他们则将由自己的父母抚养长大。 在多胎出生的情况下,也应使用同样的判断方法。但如果成对或成组对该出生形成相位的行星中有一颗正在落下,婴儿出生时便半死,或仅为一团肉块,形体不完备。但如果凶星战胜了它们,则在这一影响下出生的婴儿将不能被养育,或无法存活。
占星四书·卷三第9章 未能养育之子女
2026-11-08 · 0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