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主星。若二者同处于一颗星的界内,则该星无疑将被判定为宫主星。

第二种主宰:若 s 在命度,d 在 <第十二宫位> 恶灵,则 s 拥有主宰权。

若 s 在 <第十一宫位> 善灵,而 d 在天顶,则 s 拥有主宰权。

若 s 在下降点 [7th],而 d 在紧随下降点之后的星座 [8th],/133K/ 则 s 拥有主宰权。

若 d 在下降点,而 s 在紧随下降点之后的星座,则 s 拥有主宰权。

若 s 紧接天顶之前 [9th],而 d 在命度,则 d 拥有主宰权。

若 s 又紧接天顶之前,而 d 紧随命度之后 [2nd],则 d 拥有主宰权。

若 s 又紧接天顶之前,而 d 亦在天顶,/126P/ 则 d 拥有主宰权。

若 s 紧接天顶之前,而 d 紧随天顶之后 [11th],则 d 拥有主宰权。

若 d 在天顶之前,而 s 在天底,则 s 拥有主宰权。

若 d 在天顶之前,而 s 紧随天底之后 [5th],则 s 拥有主宰权。

若 s 在天顶角之前,而 d 在天底之后,则 d 拥有主宰权。

若 s 在天顶角之前,而 d 在天底,则 d 拥有主宰权。

若两颗光体皆在天顶之前,则命度拥有主宰权,其界的主星将被视为宫主星。

若 d 在天顶之后,而 s 在 <第九宫位> 神,则首先将射线恰好投射至命度度数位置的那颗光体拥有主宰权。

若 s 与 d 在命度之前的第十二宫位,则天顶拥有主宰权,其界的主星即为宫主星。

由此可见,若本命为昼生,且 [若] 两颗光体位于地上,则它们并不占主导地位。命度将拥有主宰权,其度数的主星即为宫主星。就夜生而言,若两颗光体在天底之前,则天顶拥有主宰权1。

[夜生]

若 s 紧随天底之后,而 d 紧接天顶之前,则首先将射线恰好投射至命度的那颗光体拥有主宰权。

若 s 与 d 在下降点,则 <先前> 新月的界拥有主宰权,其度数的主星即为宫主星。同样地,若二者皆在命度、在天顶或在天底,则新月的界拥有主宰权,其界的主星即为宫主星。

若两颗光体位于同一星座(或位于不同星座)且同处于一颗星的界内,则该星必定为宫主星。

若 s 被发现在其自身的落陷 ,则它不会成为释放点,除非它恰好(精确到度数)位于命度。对于 d 在 C <其落陷> 亦是如此。

1换言之,若为昼生且两颗光体皆在地平之上但为果宫,则以命度为主宰,以其界主星为宫主星。就夜生而言,若两颗光体位于第三宫(在天底之前),则以天顶为主宰,以其界主星为宫主星。

若 d 被发现为新月且处于 s1 的光线之下,则它不会成为释放点,除非它同样恰好位于命度。

若 d 接近望 /134K/ 且在命度的界内脱离此一阶段,则它将既是释放点又是消灭点2,倘若它在同一日脱离望月阶段。须考察自该日至望月的度数;求得此数之后,<便可> 推断年数。/127P/

例如:命度,d 在 x 22°。同日,它在同一星座的 27° 脱离望月阶段。自其当时所在位置至望月的距离为 5°,合计 4 年。命主即活了那么多岁。尤其若某颗凶星投射其射线,且若它与该星座成相位或相对冲,死亡便会到来。

若吉星处于同样的关系,则将出现虚弱与疾病而非死亡。d 在与 相接触期间的其余诸阶段皆具破坏性3。

若 s 或 d 与界的主星成相位,且若它位于角宫或当令度数,则须认定此主宰为确定无疑。若它被发现

1实质上,即 d 与 s 相合,是为「新月」,因而处于 s 的光线之下。

2下列脚注见 VRS3 第 32 页:「据保卢斯第 35 章,当 d 处于 s 的某条射线 5° 之内时,无论以合相或以相位,d 即为受缚。通过环行而解除与 s 的这一束缚,对命主而言显然是一个极为脆弱的时刻。」如此看来,若 d(依推运)移动至距 s 6°,而同时仍处在与命度相同的界内,它便会毁灭命主。

3d 充当毁灭者的能力(如上所述)似乎亦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情形:它距与 s 的精密相位为 5°,并(依推运)移动至 6°,而仍处在相同的界内。

处于背离,则该本命被判为缺少宫主星。

若 s 或 d 所在星座的主星与界的主星交换界,则宫主星之职亦将无主宰者。

须确定那看似为宫主星的星体是否在下降点,因为若它在,则该本命同样将缺少宫主星1。

1施密特将其译作:「且必须确保那表见的主宰星不至于碰巧正在落下;因为那样一来,本命又将没有主导行星」(VRS3 第 32 页)。因此,若主宰者的界主星正在落下(位于地平之下),则该主宰者即被取消作为主宰者的资格。瓦伦斯在 §3.6 的第一个示例星盘中运用了这一规则。

[主宰者的条件概要]

若两颗光体位于同一角宫,则用先前的新月a 作为主宰者。

若两颗光体皆在地平之下,则用命度作为主宰者。

s 在 d 在 可作为主宰者

n b 与命度或天顶配置最佳者

X C 或该光体唯有在

USB 与命度成精密相位时方可作为主宰者

命度 12th s

11th 10th s

7th 8th s

8th 7th s

1,2,5,4,

9th d

9th 11th 与命度相位最近的光体

5th 9th 昼生为 s;夜生则为与命度

相位最近的光体

9th 9th 命度

12th 12th 天顶

3rd 3rd 天顶

6th 6th 天顶(暗含,未明言)

若其界主星被发现位于地平之下,则该主宰者即被取消资格,改用命度(参见 §3.6 的第一个示例星盘)。

a原文作「先前的新月」,但所指的可能是 SAN。

[宫主星的条件概要]

若 s 与 d 具有同一界主星,则它成为宫主星;否则,主宰者的界主星即为宫主星。

在下列情形中将没有宫主星:

• 宫主星背离其主宰者(s 或 d)

• 宫主星位于第七宫或正在落下

若 d 在与命度对冲相距 5° 之内,并在仍与命度处于同一界内时移动至对冲后 6°,则它将同时充当主宰者与宫主星。

若主宰者的主星与宫主星按界互容,则将有宫主星而无主宰者。

(另见 §3.3、§3.10 与 §3.12,以进一步了解何者构成起作用的主宰者与宫主星。)